志说泉州 | 千年“河长”:古泉州人是如何守护绿水的?
2026-05-1510:16:35

2026年,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已届十载。江河安澜、水清岸绿的背后,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、以“专人负责、责任到人”为基本逻辑的制度创新。追根溯源,这种“明确责任主体”的治理思路可谓源远流长——唐代有“渠斗长制”,北宋有“河堤使制”,金代更有明确记载的“河长制”。而在清代同治年间,德化山水间的一方石碑,已被视作泉州古代“河长令”的雏形。

一方150多年前的“河长令”

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,狮潭边的古驿道旁,一方青石碑刻静静矗立。碑身高约一米,虽经一个半世纪的风雨侵蚀,碑文字迹依然清晰可辨,核心落款赫然写着:“德化县正堂韩 永禁毒捕溪潭鱼鳖”。

“县正堂”是清代知县的官方代称。据民国《德化县志》记载,这位韩姓知县名树谷,于同治九年(1870年)三月赴德化任职,这方禁捕碑便是其任职期间所立,迄今已逾150年。

碑文虽简,却蕴含两层深意:一是明确的禁令内容,“永禁毒捕溪潭鱼鳖”与当代“禁止毒鱼”高度契合,彰显古人对水域生态的保护意识;二是清晰的立碑主体,由知县发布行政禁令,代表官方对水域生态的刚性约束。因此,这方石碑被视为古代“河长令”的雏形。

无独有偶,德化雷峰镇上寨村水尾桥也有一方类似禁捕碑,规定毒鱼者将被罚款用于公田耕种,进一步印证了水域生态保护在古代已步入制度化轨道。

千年治水:责任制度的传承

德化禁捕碑虽是晚清之物,但它所代表的“官员主导”的治水方式,在泉州有着更为悠久的传承。历朝历代的地方官员将治水安民视为重要职责,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套权责分明、运行有序的水利管理制度。这套制度的核心,正是今天河长制所强调的“专人负责、责任到人”。

首开先河的是责任人的确立。 北宋名臣蔡襄在泉州任职时,针对龟湖塘用水争端,指导制定了《龟湖塘规》,“建塘之始,遂立塘规”,明确规定各姓“轮为陂首,三年一替”——这是泉州历史上首次以制度形式确定水利管理的责任人。

进而,责任边界被写入政令。明万历《泉州府志》 载,南宋嘉定间,名守真德秀清淤八卦沟,规定“凡沟在官地者,官任之;在民内屋者,自浚”,将官与民的责任划分明确化。

与此同时,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开始萌芽。 南宋庆元六年(1200年),郡守刘颖疏浚东湖后,创东湖放生禅院,“俾专主其事,且司湖之启闭”;淳祐三年(1243年),郡守颜颐仲接力疏浚,“置水利局,僧司之”。由僧人专司湖务、管理启闭,是泉州历史上将“专人负责”纳入常设机构的早期尝试。

在此基础上,治水制度不断细化。 明嘉靖三十二年(1553年),知府童汉臣大规模整治内外沟河,针对龟湖塘积弊,与乡民共订《续议塘规》二十九条,提出“管水之有塘规,犹治民之有法律”,将制度刚性推向新高度。隆庆二年(1568年),知府万庆“创临漳、通津、迎春三水门,置板闸启闭,设夫看守”,并规定每月初三至初五、十八至二十“辰启未闭”,将水利管护细化为可操作、可监督的具体流程。清代,乾隆年间知府许日炽、王廷诤相继倡导疏浚,定下“三年两开”之例。

从责任人确立到职责边界划分,从专门机构创设到执行流程细化——历代官员以行政力量推动水利治理,奠定了泉州千年治水的制度基石。

制度化的“民间河长”

官员之外,古代泉州还建立了一套将基层力量纳入官方管理体系的制度安排。真德秀“官任之、民自浚”的责任划分原则,在实践中被进一步制度化,催生了陂首、塘长、沟头、圳长等多个承担具体管护职责的基层岗位。这些“非官非民、亦官亦民”的管护者,虽无“河长”之名,却承担着相近的职责,堪称制度化的“民间河长”。

陂首是这套体系中的核心角色,通常由乡里家道殷实、德才兼备的人士担任,任期三年,享受“免差役”优待;手下配备四十二名陂夫,由官方在“均徭”中统一编排、统筹调度,形成“行政主导、基层执行”的运作模式。

在晋江,六里陂是古代泉州规模最大、影响最广的水利工程。清乾隆《泉州府志》载,六里陂“内积山之源流,外隔海之潮汐,纳清泻卤,环数十里无田不资灌溉”,是周边农田的“生命线”。明代理学家陈琛在《论六里陂水利书》中更直言其分量:“陂在本县为水利之最大者,其余陂塘不能当其百分之一,水旱荒歉、民之饥饱、官之征科攸系。”

如此重要的设施,管护责任如何落实?《府志》记载,官方为六里陂专设“陂首一名”,选拔标准极为严格:“择本都有恒产、恒心兼有才干,人所推服者为之”。候选人需经“通都里老当官保结,不得徇私”——由基层乡里长老联名担保,再经官方审核确认。这并非民间自封,而是“官府主导、乡里推荐、正式任命”的制度安排。《府志》还明确记录了陂首的问责条款:“至于陡门崩坏,海埭漏泄,两沟争水,或至杀人,则责有攸归,而陂首亦不得辞其责矣。”可见,陂首的权责绝非虚设,背后有清晰的问责机制托底。

除了陂首,遍及泉州各地的陂塘、沟渠,还设有“塘长”“沟头”“圳长”等岗位,称谓随工程类型而变,职能却高度一致——在官方框架下承担具体管护职责,落实治水政令。这些“民间河长”与治水官员协同配合,构成了权责清晰、运行有序的完整治水链条。

“民间河长”的担当与传承

方志和碑刻中,留下了“民间河长”们的具体身影。

李珏便是其一。据《知高州府陈腆赠李素轩讳珏世掌水利有功序》碑文:明正统七年(1442年),六里陂崩坏,其祖父李瓛“为众推举,首董其事”;弘治十四年(1501年),陂再崩,李珏“上接祖武,捐己赀为一邑之倡”。官方为其立碑,碑题“世掌水利有功序”,一个“世”字表明:“民间河长”不仅得到官方确认,甚至在某些家族中代代相传。

另一典型是陈衢,正是名儒陈琛(紫峰先生)之孙。明李叔元《叙陈衢功德碑》载,陈衢掌陂时“豫水旱而为之备”,每逢大雨则“竟夕不寐,策杖观水势,督陂夫启放,瞬息不少缓”;每逢旱则“昼夜巡行,无敢漏泄”。陈琛当年曾为六里陂水利上书建言,其孙则以毕生实践扛起了这份责任。祖孙两代,一人以笔陈情、一人以身任事,成为泉州治水史上的一段佳话。

明代李旦同样以“掌陂”闻名。据清乾隆《泉州府志》记载,李旦“以才望被府檄掌六里陂”,他恪尽职守,“疏瀹惟时,启闭必慎”,且“廉不谋利”。在其精心管护下,农田“高下均沾”,百姓交口称赞,尊其为“都陂公”,泉州知府亦多次给予旌奖。

类似的“民间河长”还有很多。这些“民间河长”,或世代相袭,或鬻田捐资,或自费修陂。他们与历代治水官员一道,在各自的岗位上,共同守护着泉州的绿水。

结语:千年守望的当代回响

纵观千年治水史,一条主线清晰可辨:无论北宋蔡襄立塘规、南宋真德秀划责权,还是明代童汉臣订规矩、万庆创水门,抑或清代韩树谷颁禁捕令,其核心逻辑始终如一——有人负责、有规可依、权责分明。这正是河长制理念跨越时空的历史回响。

当泉州全面深化河长制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之时,回望这段千年治水史,更觉意味深长:真德秀清淤的八卦沟,如今在河长制下重现碧波;历代地方主官的治水担当,与今日行政河长一脉相承;蔡襄开创“陂首”制度,其“专人负责”的治理逻辑,与今日河道专管员、乡愁河长等多元护河力量遥相呼应。千年守望,初心未改;古今治水,其道一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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